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2

依公司法規定,下列何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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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

公司法的重整程序只開放給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為重整要法院介入、凍結債權行使並重新安排股東與債權人權益,程序成本極高,立法者將其保留給股東與債權人眾多、具社會影響力的公開發行公司,故(C)正確。聲請人限於公司本身或法定的利害關係人,且須同時具備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以及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兩項要件。(A)無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根本不是股份有限公司,無從適用;(B)漏掉「公開發行」這個關鍵限定,把未公開發行者也算進來;(D)所有公司更是無限擴張適用範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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