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3

在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其效力如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票據是文義證券,權利義務以票據法所規定的記載事項為準。當事人若在票據上多寫了票據法沒有規定的事項,例如註明資金來源、原因關係或附加條件,依票據法規定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故(A)正確。要注意「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只是說該記載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果、不能拿來對抗票據關係,票據本身仍然有效,那段文字在當事人之間甚至可能還有民法上的意義。(B)持票人的票據權利不因一段無效記載而喪失;(C)票據不會因此歸於無效,這是把不生效力誤讀成票據無效;(D)恰恰相反,債務人不必依法所不規定的記載負責。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