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6
銀行持有甲簽發經乙背書之支票乙紙,銀行疏忽未於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遭存款不足退票,則銀行對票據債務人之權利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僅得對甲行使追索權
支票執票人必須在法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逾期未提示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至於發票人,即使提示期限已經過,仍應對執票人負責,只有在因執票人怠於提示致發票人受有損失時,才在不超過票面金額的範圍內負賠償責任而減免。所以銀行疏忽未及時提示,結果是仍可向發票人甲追索,但對背書人乙的追索權已經消滅,故(A)正確。(B)方向弄反,乙才是失權的對象;(C)忽略逾期提示的失權效果,高估執票人地位;(D)則過度懲罰執票人,連發票人的責任也一併免除,於法無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