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17
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依被告之意願而為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者,得於判決內定被告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多少?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三分之一
民事訴訟法允許法院斟酌被告的意願與清償能力,判命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同時為督促被告按期履行,得於判決內定明逾期不履行時應加給原告之金額;但這筆加給金額不得逾判決所命原給付金額或價額之三分之一,故(B)正確。設上限的理由是加給的性質是履行擔保而非懲罰,比率過高會讓債務人負擔失衡,反而使分期的美意落空。(A)二分之一超過法定上限;(C)四分之一與(D)五分之一雖低於三分之一、看似保守,但法律定的是一個明確的上限比率,不是任意數字,作答時必須記住三分之一這個數字本身。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