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21

依提存法規定,供擔保提存之提存物,提存人應於供擔保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幾年內聲請返還,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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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十年

提存法把提存分成清償提存與擔保提存兩條時效線,期間都是十年。供擔保提存的擔保原因(例如假扣押、假處分所提供的擔保)消滅後,提存人必須自原因消滅之翌日起十年內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逾期未聲請,提存物即歸屬國庫;銀行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並提存擔保金後,案件了結時務必回頭辦理取回,否則等於白白損失一筆資金。(A)三年、(B)五年、(C)七年都不是提存法採用的期間,其中三年最容易與票據權利時效混淆,五年、七年則沒有對應的法源。記憶重點是「起算點在原因消滅之翌日、期間十年、逾期歸國庫」三段。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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