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7 屆 · No.22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幾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三十日

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條文定的是上限三十日,主管機關再依契約類型公告個別的審閱期間下限,銀行實務上會在契約首頁記載審閱期並請客戶簽章存證。若未給予合理審閱期,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對銀行相當不利。(A)七日、(B)十五日與(D)四十五日都不是本條所定的期間,七日常與郵購買賣的七日解約權混淆,四十五日則沒有任何法源依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授信基本法律」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