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5

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合併後限期調整得申請延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同一業別合併的調整期限最長二年;因合併而不符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最長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故(D)正確。給予緩衝期,是避免合併後為壓低超限部位而急售資產或緊縮對客戶的授信。(A)把延長期間寫成三年,(B)、(C)把延長次數寫成二次、三次,都與條文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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