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5
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合併後限期調整得申請延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金融機構合併法第七條規定,金融機構經許可合併後,因合併而有不符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調整:同一業別合併的調整期限最長二年;因合併而不符關係人授信或同一人、同一關係人、同一關係企業授信規定者,最長五年;必要時,均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故(D)正確。給予緩衝期,是避免合併後為壓低超限部位而急售資產或緊縮對客戶的授信。(A)把延長期間寫成三年,(B)、(C)把延長次數寫成二次、三次,都與條文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