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12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C)正確。公司登記採對抗要件主義,變更事項在公司內部仍然有效,只是公司不能拿未登記的內容要求外部人承受,第三人得信賴登記簿上的記載。(A)、(D)把未登記說成不生效力,混淆了「生效」與「對抗」兩個層次;(B)增加善意、惡意的區分,但條文規定一律不得對抗第三人,並未區分其主觀狀態。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