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12

依公司法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其效力如何?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公司設立登記後,有應登記之事項而不登記,或已登記之事項有變更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故(C)正確。公司登記採對抗要件主義,變更事項在公司內部仍然有效,只是公司不能拿未登記的內容要求外部人承受,第三人得信賴登記簿上的記載。(A)、(D)把未登記說成不生效力,混淆了「生效」與「對抗」兩個層次;(B)增加善意、惡意的區分,但條文規定一律不得對抗第三人,並未區分其主觀狀態。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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