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14

依票據法規定,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幾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或其他匯票上之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四日

票據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則於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後四日內通知,背書人收到通知後也應於四日內通知其前手,故(B)正確。通知的目的是讓償還義務人及早得知並準備資金。(A)二日、(C)五日、(D)七日都不是法定期間。記憶時可抓住「拒絕事由通知一律四日」,不論執票人或背書人都一樣。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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