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信基本法律第 48 屆 · No.18
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亦無人承受者,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該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期間為多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
強制執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再行拍賣之期日,距公告之日,不得少於十日多於三十日,故(D)正確。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債權人也不承受時,執行法院即定期再行拍賣,並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下限十日是讓有意應買者有時間查看標的、籌措價金;上限三十日則避免程序拖延,損及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利益。(A)七日至二十日、(B)七日至三十日、(C)十日至二十日都與條文所定的期間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