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5 屆 · No.11

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權利質權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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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借戶之應收帳款債權

銀行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擔保授信擔保,包括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核准之信用保證機構的保證。其中的權利質權,實務上以具流通性、易於估價與處分的有價證券或權利單據為標的,(A) 公債、(C) 存單與 (B) 倉單都在其列。(D) 借戶的應收帳款屬一般金錢債權,真實性與可回收性繫於第三人的支付意願及抗辯,銀行難以立即變現,並非該條認可的權利質權標的;要成為銀行法上的擔保,須以營業交易所生之應收票據形式徵提,故選 (D)。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5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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