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5 屆 · No.11
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作為銀行辦理擔保授信之權利質權標的物?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借戶之應收帳款債權
銀行法第十二條所列的擔保授信擔保,包括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核准之信用保證機構的保證。其中的權利質權,實務上以具流通性、易於估價與處分的有價證券或權利單據為標的,(A) 公債、(C) 存單與 (B) 倉單都在其列。(D) 借戶的應收帳款屬一般金錢債權,真實性與可回收性繫於第三人的支付意願及抗辯,銀行難以立即變現,並非該條認可的權利質權標的;要成為銀行法上的擔保,須以營業交易所生之應收票據形式徵提,故選 (D)。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