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6 屆 · No.14

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謂「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下列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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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限制銀行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無擔保與擔保授信,條文中的「辦理授信之職員」範圍,主管機關函釋界定為對該筆授信具有最後決定權的人,也就是有權拍板准駁的授信主管或有權人員。理由在於立法目的是防止有決定權者利用職權自我圖利,只有能左右准駁結果的人才存在這種利益衝突。(A) 徵信、對保、撥款人員只是流程執行者,沒有准駁權;(B) 業務人員負責招攬與受理,能建議卻不能決定;(D) 放款記帳與催收人員屬事後管理,更不可能影響核准與否,三者都不在該條所稱職員的範圍內。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6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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