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6 屆 · No.14
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法第三十二條所謂「辦理授信之職員」,係指下列何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辦理該筆授信有最後決定權之人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限制銀行對利害關係人辦理無擔保與擔保授信,條文中的「辦理授信之職員」範圍,主管機關函釋界定為對該筆授信具有最後決定權的人,也就是有權拍板准駁的授信主管或有權人員。理由在於立法目的是防止有決定權者利用職權自我圖利,只有能左右准駁結果的人才存在這種利益衝突。(A) 徵信、對保、撥款人員只是流程執行者,沒有准駁權;(B) 業務人員負責招攬與受理,能建議卻不能決定;(D) 放款記帳與催收人員屬事後管理,更不可能影響核准與否,三者都不在該條所稱職員的範圍內。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