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7 屆 · No.8
依銀行法規定,所稱擔保授信,謂對銀行之授信,提供下列四項之一為擔保者:(一)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二)動產或權利質權,(三)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第四項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經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之保證
銀行法對擔保授信採列舉定義,只有四類算數:不動產或動產抵押權、動產或權利質權、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的應收票據,以及各級政府公庫主管機關、銀行或政府核准設立之信用保證機構的保證。第四類的共同點是保證人信用極高、代償能力無虞,法律才承認它與物保等值。(A) 應收帳款雖可設質或讓與,但條文寫的是應收票據,不在列舉之內。(B) 董監事連保屬自然人保證,償債能力隨個人財務起伏,只是信用授信的加強。(C) 是股份有限公司經董事會決議出具的書面承諾,藉此免辦抵押權登記,未完成物權設定就不算擔保授信。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