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7 屆 · No.11

依銀行法規定,可作為授信擔保之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係指下列何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僅匯票及本票

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中的「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實務上限於匯票與本票。原因在於這兩種票據具有信用工具的性質:匯票經承兌後由承兌人負付款責任,本票由發票人自負付款責任,都表彰未來到期可收款的債權,銀行受讓或收受設質後可據以求償。支票則是支付工具,見票即付、發票人隨時可能存款不足而退票,銀行也無法對付款銀行主張付款責任,因此不列為擔保。(A) 把支票一起納入,擴張了條文範圍。(C) 漏掉匯票又納入支票,(D) 更把匯票與本票都排除只留支票,都與條文的列舉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7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

同章相關題

→ 看完整「基礎授信」章節題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