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7 屆 · No.11
依銀行法規定,可作為授信擔保之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係指下列何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僅匯票及本票
銀行法所稱擔保授信中的「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實務上限於匯票與本票。原因在於這兩種票據具有信用工具的性質:匯票經承兌後由承兌人負付款責任,本票由發票人自負付款責任,都表彰未來到期可收款的債權,銀行受讓或收受設質後可據以求償。支票則是支付工具,見票即付、發票人隨時可能存款不足而退票,銀行也無法對付款銀行主張付款責任,因此不列為擔保。(A) 把支票一起納入,擴張了條文範圍。(C) 漏掉匯票又納入支票,(D) 更把匯票與本票都排除只留支票,都與條文的列舉不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