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授信第 48 屆 · No.13

依民法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保證人對於終止保證契約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

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終止後,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保證責任,故 (C) 正確。(A) 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連帶責任,本來就不享有先訴抗辯權。(B) 錯,民法並沒有主債務人破產即推定保證人破產的規定;依第七百四十六條,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時,只是保證人不得主張先訴抗辯權。(D) 錯,債權人對連帶保證人可直接請求清償,不必先向主債務人請求。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公布之《初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實務》第 48 屆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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