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4

近年來許多國人利用個人或國內公司資金佈局投資海外債券,有關其投資海外債券之課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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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個人買賣海外債券之資本利得暫停課稅

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的海外所得,個人與其配偶、受扶養親屬全年海外所得合計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時即須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規定計算基本稅額;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的範圍只及於我國境內發行的有價證券,並不涵蓋海外債券的買賣利得,故(A)所稱「暫停課稅」是錯誤敘述。(B)海外債券配息同屬海外所得,課稅方式一致;(C)(D)則因營利事業採屬人主義,總機構在我國境內者應就境內外全部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論資本利得或配息都要併入。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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