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18

甲公司為長期照顧因公受傷的乙員工,特提撥 100 萬元交付丙信託業者成立他益信託,並指定乙員工為受益人。乙員工應將此 100 萬元之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哪一年度之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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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信託成立年度

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且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的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價值,併入信託「成立年度」的所得額課徵所得稅,故選(A)。立法用意在於防止企業藉他益信託遞延員工所得的課稅時點,因此在權利確定的當年就予以課稅,而非等到實際領到現金。(B)給付年度是其他架構下的認列基礎;(C)(D)所指的投資年度與孳息發生年度,涉及的是信託存續期間孳息的課稅歸屬,與權利價值一次認列的時點無關。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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