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20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相關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B.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信託期間之孳息利益 C.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D.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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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僅 AC 正確

土地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原則上以受託人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並符合兩項要件時,該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兩項要件分別是A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以及C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故選(A)。B僅享有信託期間的孳息利益,並非全部信託利益,不符要件;D若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受益人隨時可能更換,租稅利益的歸屬並不確定,自然不能併入受益人名下計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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