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43
依據財政部 113 年 1 月發布的核釋以中華民國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為信託財產適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者,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 CFC 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信託在受控外國企業制度下的處理,回到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的基本邏輯:受益人確定且特定時歸課受益人,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則以委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該核釋沿用同一邏輯,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股份交付信託後,孳息受益人如未確定,即以委託人為孳息受益人,依受控外國企業規定課徵所得稅,故 (D) 正確。(A) 錯在把信託當成切斷持股的手段,該部分股份仍應計入委託人的直接持股比率;(B) 錯在漏計,孳息受益人在信託以外自行持有的股份必須一併加計;(C) 錯在把申報義務講成由委託人或受益人擇一辦理。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