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50

甲 109 年 9 月以 2,000 萬購買不動產,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合計 200 萬元,同年利用免稅額贈與兒子乙,僅繳納契稅及印花稅。111 年 2 月乙以 1,800 萬元出售,出售費用 30 萬元。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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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實際虧損卻仍需繳交房地合一稅

受贈取得的房地,房地合一稅的成本不能沿用贈與人當初的買價,而是以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加土地公告現值認定,本案即 200 萬元。課稅所得=1,800 萬元-200 萬元-30 萬元=1,570 萬元。甲買價 2,000 萬元、乙售價 1,800 萬元,家族實虧 200 萬元,稅上仍要就 1,570 萬元課稅,故 (B) 正確、(D) 無課稅所得錯誤。(A) 錯在成本不能承接 2,000 萬元;(C) 錯在稅率,乙 109 年 9 月受贈、111 年 2 月出售,持有未滿二年,適用 45% 而非 35%。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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