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5 期 · No.51
企業負責人王先生成立了一份家族企業之股權信託,以自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並指定家族成員王美美為第二順位受益人,約定王先生於信託期間過世時王美美始得以受益人身分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王美美於王先生過世時始得實際享有受益權,構成死因贈與
王先生以自己為第一順位受益人,約定要等他過世,王美美才以受益人身分享有全部信託利益,這是在生前訂立的契約中,以自己死亡為生效條件把財產利益移轉給對方,性質上屬於死因贈與,故 (D) 正確。(A) 錯在信託類型,遺囑信託是以遺囑設立、於繼承開始時才發生效力,本案是生前簽訂的契約信託。(B) 錯在遺贈是遺囑人以遺囑所為的單獨行為,不必受贈人同意,本案則是雙方合意的契約。(C) 錯在王美美若比王先生早過世,取得受益權的條件根本沒有成就,自然沒有可課贈與稅的財產移轉。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