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5

有關賦稅署 2005 年信託契約形式態樣及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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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若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及範圍均已確定,受託人僅依契約辦理,無裁量權,則此信託在課稅上,其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託人

信託課稅的判斷,取決於受益人是否特定以及委託人保留了什麼權利。依信託課稅的基本架構,受益人特定且受益金額與範圍均已確定時,信託財產所發生的收入應歸屬受益人,由受益人併入其所得課稅,受託人只是扣繳申報的義務人,不是納稅義務人,(B)把兩者混為一談,為錯誤敘述。(A)無誤,受益人不特定、受益與否及範圍由受託人裁量者,即典型的裁量信託。(C)正確,委託人僅保留變更信託財產營運範圍與方法之權利,不影響他益的本質,成立時仍課贈與稅。(D)也正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分配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時,贈與尚未確定,遞延至實際分配時才課徵。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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