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21

陳君 92 年以其土地無償設定無限期地上權予王君,93 年再將該土地交付信託並指定林君為受益人,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無償設定屬借貸行為

無償把土地設定無限期地上權給他人使用,受讓人取得的是具有財產價值的用益物權,設定人卻未取得任何對價,性質上屬於無償給與他人財產、經他人允受而生效的贈與,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A)歸類為借貸行為,把物權的設定看成單純的使用借貸,為錯誤敘述。(B)無誤,隔年把土地交付信託並指定第三人為受益人,屬他益信託,視為委託人對受益人的贈與。(C)、(D)也正確,由於土地上已存在無限期地上權,所有權人能移轉的經濟利益已被壓縮,計算信託的贈與金額時,信託財產時價應以土地公告現值扣除地上權價值後的餘額為準,才不會重複計算同一筆利益。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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