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6 期 · No.54

規劃家族藝術品管理時,根據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文化藝術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文物或藝術品之展覽、拍賣活動,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額之百分之六為所得額,依多少稅率扣取稅款,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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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百分之二十

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對文物與藝術品交易採取分離課稅的簡化設計:經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辦理展覽或拍賣並經核准後,於給付成交價款時,以成交價額的百分之六認定為所得額,再按百分之二十的稅率扣取稅款,扣繳後即免依所得稅法課徵所得稅,選(D)。換算實際稅負為成交價額乘以百分之六再乘以百分之二十,等於成交金額的百分之一點二,遠低於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的結果。(A)的百分之五與(C)的百分之十並非本條所定稅率;(B)的百分之六是計算所得額的比率,不是扣繳稅率,兩者角色最容易被混為一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6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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