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20
依我國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下列何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減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包括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之貸款利息
房地合一稅的成本費用分為取得、改良與移轉三類,核心判準是該支出有沒有形成資產價值。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才發生的貸款利息,屬於持有期間的資金成本,與地價稅、房屋稅一樣是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B) 因此是不得減除的項目。(A) 取得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與仲介費,屬取得成本,可以減除。(C) 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非二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修繕費,性質上是資本支出,同樣可列成本。(D) 繼承併同承受的貸款餘額超過繼承時房地現值部分,償還時得認列。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