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21

以房屋為信託財產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信託,有關信託存續期間之房屋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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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與委託人持有之房屋合併計算房屋戶數

房屋為信託財產者,信託關係存續中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受託人,因為受託人才是登記名義人與管理處分權人,所以 (A) 以委託人、(B) 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都不對。至於稅率適用的戶數歸戶,重點在信託利益究竟歸誰:本題採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房屋本身的權益仍留在委託人手上,他益的只是租金等孳息,因此計算持有戶數、判斷是否適用非自住較高稅率時,應與委託人自有房屋合併計算,(D) 正確。(C) 併到受託人名下計算則會失真,受託人多為信託業者,名下代管房屋眾多。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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