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48
甲、乙公同共有土地一筆,管理人為丙,信託於丁,受益人為戊;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筆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丁
土地稅法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因為信託成立後土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給受託人,課稅主體隨所有權走,故本題以受託人丁為納稅義務人,(C) 正確。(A) 錯,甲、乙雖為原公同共有人,信託後已非土地所有權人。(B) 錯,公同共有土地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適用於未交付信託的情形,土地一旦信託即由受託人取代丙的地位。(D) 錯,受益人戊只享有信託利益,並非所有權人,除非信託關係消滅並將土地移轉給他,否則不負地價稅義務。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