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48

甲、乙公同共有土地一筆,管理人為丙,信託於丁,受益人為戊;於信託關係存續期間,該筆土地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何?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丁

土地稅法明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因為信託成立後土地所有權已移轉登記給受託人,課稅主體隨所有權走,故本題以受託人丁為納稅義務人,(C) 正確。(A) 錯,甲、乙雖為原公同共有人,信託後已非土地所有權人。(B) 錯,公同共有土地以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的規定,適用於未交付信託的情形,土地一旦信託即由受託人取代丙的地位。(D) 錯,受益人戊只享有信託利益,並非所有權人,除非信託關係消滅並將土地移轉給他,否則不負地價稅義務。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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