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50

呂大美女士於民國 115 年成立信託契約,將其位於台北市之土地委託吳大明會計師(受託人)管理 15 年,除每年土地之孳息的受益人為呂小美(呂大美之女)外,並約訂於民國 130年(信託契約 15 年期滿時)將土地移轉給呂小美。依現行稅法之規定,應於何年報繳土地增值稅及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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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於民國 130 年報繳土地增值稅;於民國 115 年報繳贈與稅

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各有各的時點。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以外之人者,視為委託人於訂約時將享有信託利益的權利贈與受益人,應自契約訂定日起算法定期間申報贈與稅,故落在民國 115 年。土地增值稅則跟著所有權的實質移轉走:委託人交付土地給受託人時不課徵,信託存續中亦不課,直到期滿受託人依約將土地移轉給非委託人的歸屬權利人呂小美,才發生應課徵的移轉,並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故落在民國 130 年,(B) 正確。(A)、(C)、(D) 都把其中一個稅目的時點放錯。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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