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7 期 · No.53

有關企業主於董事會等會議資料知悉公司將分配盈餘後,始簽訂「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票信託契約,其稅捐核課原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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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有關孳息部分,須以本金複利折算現值,課徵贈與稅

企業主在董事會等會議資料已知悉公司即將分配盈餘後,才把股票交付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信託,實質上是把已可預期取得的股利換個形式送給子女,稽徵機關依實質課稅原則不承認其為單純的孳息贈與,自然不適用以本金複利折算現值計算贈與價值的規定,故 (A) 錯誤。(B) 正確,該筆孳息仍認屬委託人所得,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徵委託人綜合所得稅。(C) 正確,贈與稅的課徵時點改在受託人實際交付孳息予受益人時。(D) 正確,委託人對公司盈餘分配具控制權,是啟動實質課稅的關鍵事實。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7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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