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1
郭董事長以其部份持有的公司股票與甲銀行辦理符合相關法規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架構的股票信託,其中他益受益人為其已成年孫子小郭。若在信託期間小郭因病死亡,其未領受的孳息利益相關稅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其未領受的孳息利益應計入小郭的遺產課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小郭的孳息受益權在信託成立時已由郭董事長按孳息現值申報贈與稅,權利自此屬於小郭;小郭身故後,尚未領受的孳息利益是他的財產,應計入小郭遺產,價值依同法第10條之1按死亡時的條件折算,故(C)正確。(A)(B)錯在孳息權利不會回歸委託人,郭董事長既不領取,也不須再繳贈與稅;(D)雖然權利由小郭的繼承人承受,但並非免稅,仍須先課遺產稅。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