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2

依據國內受控外國公司之規定,除非符合豁免規定,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 12 月 31 日合計直接持有該 CFC 資本額達多少比例以上者,應就 CFC 當年度盈餘按持有股份或資本額之期間加權平均比率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當年度海外所得以計算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10%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設有兩道門檻:先看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合計達50%以上或具重大影響力,據以判定是否構成受控外國公司(CFC);再看個人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比例是否達10%以上,達到者才須將CFC當年度盈餘按持股比率計算營利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未達100萬元免計入),故答案為(A)10%。(C)50%是構成CFC的控制門檻,不是個人計入所得的門檻;(B)20%與(D)80%都不是條文所定比例。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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