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18

有價證券信託,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有關證券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受益人為個人,併入受益人個人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由受託人按所得類別計算受益人的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課稅。受託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興櫃股票的證券交易所得,在所得稅法上停徵,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把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交易所得列為個人基本所得額的加計項目,因此受益人為個人時,應併入其基本所得額,選(B)。(A)受託人只是代為計算,納稅主體是受益人;(C)證券交易所得停徵,不併入一般所得額;(D)營利事業的證券交易所得同樣要計入其基本所得額,並非免計。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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