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制基礎篇III(稅制)第 8 期 · No.23
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在納稅義務人申請後自遺產總額扣除。但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給付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給被繼承之配偶?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一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允許納稅義務人把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主張的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為防止只扣不付,同條第3項要求納稅義務人須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算一年內,將請求權金額的財產實際給付給生存配偶;逾期未給付者,稽徵機關應於期間屆滿次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故選(C)。(A)五年是追繳期間,不是給付期限;(B)二年、(D)半年均非法定期間。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