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25

甲擁有高達新臺幣(以下同)10 億元之財富,為特別照顧其恩人乙之身心障礙子女丙,乃與 A 銀行預先簽訂遺囑信託約定書,約定俟甲死亡時將一棟價值 1 億元之不動產成立遺囑信託,交由 A 銀行管理,丙為受益人。若甲所成立之公證遺囑中果然記明上開遺囑信託之相關事項,並指定丁律師為遺囑執行人,但甲之繼承人戊及己消極不配合辦理該不動產之信託登記,有關該遺囑信託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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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因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丁律師會同 A 銀行申請之

遺囑信託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但不動產要成為信託財產,仍須完成登記程序。遺囑另指定遺囑執行人時,遺囑執行人有管理遺產並為執行上必要行為的職務,繼承人在其執行職務中不得處分與遺囑有關的遺產,也不得妨礙職務執行;依土地登記相關規定,應先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再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託人申請信託登記,故 (C) 正確。(A) 錯,受益人不以繼承人為限,第三人亦得為受益人。(B) 錯,公證遺囑只是證明力較強,受託人仍不能單獨辦理登記。(D) 錯,正因為有遺囑執行人制度,繼承人消極不配合並不會使信託登記陷入僵局。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5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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