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38
【案例】吳董事長最近常看到家族傳承是企業主的一大課題,因此開始與專業人士討論資產傳承與稅務等議題,吳董事長持有 2 間上市公司之股票,且皆為內部人。其中公司 A 每年都有穩定獲利,也持續配發優渥之股利;公司 B 長期處於小幅虧損,但吳董事長仍希望將 2間公司之股票傳承給女兒甲,並規劃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吳董事長為了照顧員工,並想落實與員工共享企業經營成果,因此思考辦理公司 A 之員工持股信託。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定吳董事長今年度辦理公司 A 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之股權信託,信託期間合計 5 年,國稅局核定之總贈與價值為 300 萬元,且後續本信託沒有被國稅局認定有其他贈與行為。該信託收到 A 股票配發之 100 萬並配發給受益人女兒甲,有關信託稅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100 萬元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本金自益孳息他益的股權信託,成立時就孳息折現價值三百萬元對委託人課徵贈與稅,那是贈與稅的稅基,與所得稅的歸屬是兩回事。信託存續期間信託財產所發生的收入,依所得稅法以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由受託人按所得類別計算後開單分配,受益人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本題股利一百萬元屬孳息,受益人為女兒甲,該一百萬元即列為女兒甲的所得,故 (C) 正確。(A) 錯誤,委託人已非孳息受益人,不再就該筆股利課其所得。(B) 錯誤,三百萬元是課徵贈與稅的稅基,不會轉為任何人的所得。(D) 錯誤,金額與歸屬對象兩者都不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