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39
【案例】吳董事長最近常看到家族傳承是企業主的一大課題,因此開始與專業人士討論資產傳承與稅務等議題,吳董事長持有 2 間上市公司之股票,且皆為內部人。其中公司 A 每年都有穩定獲利,也持續配發優渥之股利;公司 B 長期處於小幅虧損,但吳董事長仍希望將 2間公司之股票傳承給女兒甲,並規劃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此外,吳董事長為了照顧員工,並想落實與員工共享企業經營成果,因此思考辦理公司 A 之員工持股信託。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定吳董事長已知本次公司 A 每股配息金額,但仍辦理公司 A 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委託人及本金受益人為吳董事長,孳息受益人為女兒甲,依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實質課稅函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公司 A 本次股息應列入吳董事長之所得
訂約時委託人已明確知悉或可得確定的配息,本質上不是信託成立後因受託人管理運用而新生的孳息,而是委託人既得的收益,依股票孳息他益信託的實質課稅函令,應回歸委託人依所得類別課徵綜合所得稅,故 (A) 正確。(B) 錯誤,課稅主體是委託人本人,不因形式上流向孳息受益人而移轉。(C) 錯誤,受託人把股息交付女兒甲時,等同委託人以自有收益無償給與他人,該金額應計入委託人當年度贈與總額申報贈與稅。(D) 錯誤,已在委託人端課過所得稅,再列為女兒甲的所得將形成重複課稅;函令的設計正是為了防止以信託形式分散所得規避高稅率。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