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5 期 · No.60
【案例】張董事長七十五歲,為某上市公司董事長,持股市價約新臺幣 60 億元,掌控公司經營權。有配偶及二個兒子及一個女兒,均已成年,除女兒有美國雙重國籍外,其他家族成員均為台灣稅務居民。張董夫婦數年來透過股票贈與給二個兒子部分股權,女兒則贈予現金來購置不動產。他擔心百年後子孫爭產,或是出售股份,遂將經營權落入他手。因此,他希望建立家族憲章,成立家族辦公室、家族信託及閉鎖性(股)公司。請就本案例情形回答下列問題: 張董除持有家族上市公司股票外,尚有金融資產、商用不動產數筆,他也想隔代留給孫子,就未列入家族信託的資產,以及仍為自益信託的資產等未盡事宜,以下列何種信託作為補強措施?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遺囑信託
家族信託只能涵蓋已實際交付信託的財產,張董名下還有金融資產與多筆商用不動產未列入,另有部分仍屬自益信託,身故後這些財產都會回到遺產,若未預先安排,將依法定應繼分分割而失去控制。遺囑信託在遺囑中預先指定受託人、信託目的、受益人與分配方式,於遺囑人死亡時生效,恰好接住這些未盡事宜,還能安排隔代留給孫子,故 (A) 正確。(B) 不動產信託只處理特定不動產,無法涵蓋金融資產。(C) 子孫保障信託仍須生前交付財產,涵蓋範圍與家族信託重疊。(D) 公益信託的受益對象是不特定多數人,與傳承給子孫的目的不同。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