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6 期 · No.40
【案例】張董事長年事已高,因年輕時喜歡購買股票與不動產,導致手上幾乎無現金。張董事長擔心太早將資產移轉給小孩,會導致公司控制權掌握在小孩手中,因此要求小孩自食其力。如果想要移轉資產,也希望透過信託架構或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閉鎖性公司)之規劃進行移轉。因此開始考慮將所持有之股票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並想搭配家族信託進行股權管理,但是對於信託觀念仍舊一知半解,他目前持有未上市櫃股票 A 公司、上櫃公司 B 公司與上市公司 C 公司及 1 處不動產甲處,其中甲處不動產為住家使用,張董事長之前從未幫自己或他人出租不動產。張董事長想將所資產進行盤點後,成立閉鎖性公司D 公司,搭配家族信託,並思考哪些資產要做為閉鎖性公司之財產,以及相關之稅務規劃。請根據上述狀況,回答下列問題:(各小題皆互不關聯) 張董事長思考 2 個方案,其中甲方案為先將 C 公司股權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公司,再由閉鎖性公司擔任委託人與受益人之自益信託,信託財產為 C 公司;乙方案由張董事長擔任委託人,閉鎖性公司擔任受益人之他益信託(委託人無保留變更受益人權利,且已針對成立繳付贈與稅) ,信託財產為 C 公司。假定張董事長生前皆將所持有之閉鎖性公司股份全數移轉給小孩,請問針對 2 方案之可行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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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C) 如採取乙方案,可以在信託契約中約定由張董事長針對 C 公司行使股東會權利
乙方案中張董事長本人就是委託人,具備契約當事人地位,可以在信託契約裡保留運用決定權,約定信託存續期間由自己指示C公司股東會表決權的行使方向,(C)因此可行。(A)錯誤,甲方案的信託財產是由閉鎖性公司交付,權利歸屬公司而非個人,張董事長身故時不會回流成為他的遺產。(B)也錯誤,乙方案成立時未保留變更受益人的權利並已完成贈與稅繳納,信託利益確定移轉,同樣不計入遺產。(D)錯誤,契約約定的權利不會因為股東換人就自然消滅,能否延續取決於契約條款與是否經合法變更。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