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7 期 · No.39
【案例】孫媽媽今年 45 歲,已婚,有一名已成年女兒,本身長期從事不動產業,自己擁有一間建設公司,是業界少見的女強人,但與先生個性不合,故夫妻關係惡劣,目前跟先生分居狀態,但考慮女兒想法故不願辦理離婚,因孫媽媽本身有先天性疾病,近年來身體狀況一直不好,感覺自己不久於人世,孫媽媽很擔心有一天自己突然因病先走一步,就不能再照顧女兒未來生活了,因此開始思考如何將自己名下合計價值約八千萬的不動產、市值約二千萬的公司股票及約五千萬存款透過信託傳承給女兒,也讓自己未來幾年有安養金流,除了可以讓女兒未來獨立生活時衣食無缺外,自己在將來重病時也可無後顧之憂。請回答下列問題: 孫媽媽於信託成立之後四年不幸過世,下列何種選項仍須納入孫媽媽遺產稅課徵總額?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孫媽媽作為不動產信託房租受益人於過世時尚未領取的房租收入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孫媽媽是不動產信託的租金受益人,過世時尚未領取的租金屬已取得而未受償的信託利益,性質上是遺產,(D) 因此要計入遺產總額。(A) 的受贈人父親雖屬繼承順序內的親屬,但視為遺產的規定只回溯死亡前二年,三年前的贈與不再併計。(B) 已在信託成立時課過贈與稅,且距死亡達四年,超出二年回溯期間。(C) 王小花是朋友,不在配偶及各順序繼承人與其配偶的範圍內,贈與非繼承人的財產不視為遺產。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