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7 期 · No.40
【案例】孫媽媽今年 45 歲,已婚,有一名已成年女兒,本身長期從事不動產業,自己擁有一間建設公司,是業界少見的女強人,但與先生個性不合,故夫妻關係惡劣,目前跟先生分居狀態,但考慮女兒想法故不願辦理離婚,因孫媽媽本身有先天性疾病,近年來身體狀況一直不好,感覺自己不久於人世,孫媽媽很擔心有一天自己突然因病先走一步,就不能再照顧女兒未來生活了,因此開始思考如何將自己名下合計價值約八千萬的不動產、市值約二千萬的公司股票及約五千萬存款透過信託傳承給女兒,也讓自己未來幾年有安養金流,除了可以讓女兒未來獨立生活時衣食無缺外,自己在將來重病時也可無後顧之憂。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孫媽媽的配偶孫爸爸希望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下列適用時點何者錯誤?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孫媽媽成立由女兒作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時
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前提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民法列舉的情形包括夫妻一方死亡、兩願或判決離婚、婚姻被撤銷,以及改用約定財產制或經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故 (A)(B)(D) 都是正確的適用時點。(C) 則否:成立以女兒為受益人的他益信託,只是孫媽媽單方處分自己名下財產,夫妻身分關係與財產制均未變動,孫爸爸無從據以主張差額分配。真正的救濟管道是,夫妻一方若為減少他方可請求的差額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處分婚後財產,他方得聲請法院撤銷,或在日後計算差額時追加計入,而非把信託成立當成請求權的發生時點。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