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37
【案例】張董事長有一個不動產 A 處及自己辛苦創立之 B 公司及 C 公司,此外張董事長原來有一商用不動產 D 處,取得日為民國 108 年,並於民國 113 年設立 C 公司(非上市、非上櫃,亦非興櫃公司),且於 113 年將商用不動產移轉給 C 公司,且 C 公司唯一資產為該商用不動產。張董事長對於 B 公司及 C 公司之持股自成立到現在皆為 100%。張董事長只有一個繼承人小張(張董事長之小孩),為了讓日後股權移轉或繼承較為順利,張董事長想對資產進行整併,包括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成立一般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來持有 B公司及 C 公司,並希望透過信託架構進行更完整之規劃。請回答下列問題: 有關公司將持有不動產與個人將持有不動產進行規劃或出租之稅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假設公司有營利事業所得)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個人可用分年贈與方式,將不動產逐步移轉給後代,不用一次贈與
贈與稅以每位贈與人每年的贈與總額計算,並可減除年度免稅額,因此個人可以把不動產分次、分年移轉持分給後代,善用每年的免稅額,並避免一次贈與適用較高級距的稅率,故 (D) 正確;但不動產每次移轉另涉土地增值稅與契稅,規劃時須一併評估。(A) 錯,個人出租不動產的租金屬租賃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B)(C) 錯,公司出租不動產屬銷售勞務,須開立發票繳納營業稅,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還要繳營利事業所得稅,兩種稅並存而非擇一。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