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40
【案例】張董事長有一個不動產 A 處及自己辛苦創立之 B 公司及 C 公司,此外張董事長原來有一商用不動產 D 處,取得日為民國 108 年,並於民國 113 年設立 C 公司(非上市、非上櫃,亦非興櫃公司),且於 113 年將商用不動產移轉給 C 公司,且 C 公司唯一資產為該商用不動產。張董事長對於 B 公司及 C 公司之持股自成立到現在皆為 100%。張董事長只有一個繼承人小張(張董事長之小孩),為了讓日後股權移轉或繼承較為順利,張董事長想對資產進行整併,包括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或成立一般之非公開發行公司來持有 B公司及 C 公司,並希望透過信託架構進行更完整之規劃。請回答下列問題: 因張董事長考慮將持有之 B 公司進行規劃,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D) 張董事長如擔心將持有之 B 公司以股作價成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須列入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制)之計算範圍,可將 B 公司公開發行登錄興櫃後再進行上述以股作價事宜,可不列入基本所得額之計算範圍
個人以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作價出資,性質上是以股票換取新股,其交易所得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只納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也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股票,興櫃股票就是在櫃買中心的證券商營業處所交易,因此先讓B公司公開發行並登錄興櫃,再以股作價,就不列入基本所得額計算,故 (D) 正確。(A) 錯,個人無償贈與財產,不論受贈人是自然人或法人,贈與人都應繳贈與稅。(B) 錯,自益信託交付股權只是形式移轉,不課所得稅。(C) 錯,他益信託交付時課的是贈與稅,不涉及基本所得額。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