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57
【案例】朱董事長早年努力打拼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三名兒女,五名孫子女。朱董事長認為三名兒女皆已在家族企業上班,擁有不少家族企業之股票,財富已相當豐厚,卻仍覬覦朱董事長的財產,因此朱董事長不想讓三名兒女將來繼承其遺產,想要將自身資產全部傳承給五名孫子女,但五名孫子女剛成年,朱董事長又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思努力工作,故朱董事長成立了一份以五名孫子女為受益人之完全他益信託,將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皆作為信託財產;此外,朱董事長希望保留一部分資產作公益,除了可以讓孫子女未來可擁有未來創業的資金外,自己也完成遺愛人間的心願。請回答下列問題: 上述他益信託成立與結束時各會產生何種稅負?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成立:贈與稅;結束:土地增值稅
他益信託成立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視為委託人將信託利益贈與受益人,於訂約時由委託人繳納贈與稅;不動產由委託人移轉給受託人屬形式移轉,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3不課土地增值稅。信託結束時,受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屬實質移轉,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故 (C) 正確。(A)(B) 錯,他益信託在生前成立,不涉及遺產稅。(D) 錯,把兩個時點的稅目顛倒了。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