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59

【案例】朱董事長早年努力打拼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三名兒女,五名孫子女。朱董事長認為三名兒女皆已在家族企業上班,擁有不少家族企業之股票,財富已相當豐厚,卻仍覬覦朱董事長的財產,因此朱董事長不想讓三名兒女將來繼承其遺產,想要將自身資產全部傳承給五名孫子女,但五名孫子女剛成年,朱董事長又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思努力工作,故朱董事長成立了一份以五名孫子女為受益人之完全他益信託,將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皆作為信託財產;此外,朱董事長希望保留一部分資產作公益,除了可以讓孫子女未來可擁有未來創業的資金外,自己也完成遺愛人間的心願。請回答下列問題: 朱董事長若生前成立符合課稅優惠的公益信託,下列有哪些稅負可減免? A.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不計贈與總額 B.個人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所得稅可列捐贈扣除,個人以所得額 10%以內為限 C.公益信託所有之房屋,提供公益信託直接使用者,免房屋稅 D.受益人因公益信託而標售之貨物與舉辦之義演,其收入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營業稅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A) 僅 AC

敘述A正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之1,委託人提供財產成立、捐贈或加入符合要件的公益信託,受益人得享有的信託利益不計入贈與總額。敘述C正確,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者免徵房屋稅。敘述B錯,個人捐贈公益信託適用所得稅法捐贈列舉扣除,上限為綜合所得總額20%,不是10%。敘述D錯,營業稅法第8條之1免稅的是「受託人」因公益信託標售、義賣與義演的收入,不是受益人。故 (A) 正確。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8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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