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家族信託個案研討第 8 期 · No.60
【案例】朱董事長早年努力打拼事業有成,名下有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有三名兒女,五名孫子女。朱董事長認為三名兒女皆已在家族企業上班,擁有不少家族企業之股票,財富已相當豐厚,卻仍覬覦朱董事長的財產,因此朱董事長不想讓三名兒女將來繼承其遺產,想要將自身資產全部傳承給五名孫子女,但五名孫子女剛成年,朱董事長又很擔心資產太早分配給孫子女,會導致其不思努力工作,故朱董事長成立了一份以五名孫子女為受益人之完全他益信託,將現金、不動產及有價證券皆作為信託財產;此外,朱董事長希望保留一部分資產作公益,除了可以讓孫子女未來可擁有未來創業的資金外,自己也完成遺愛人間的心願。請回答下列問題: 假設朱董事長於上述他益信託成立五年後不幸離世,關於其死亡時產生之稅負影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他益信託之不動產不會產生土增稅
他益信託成立五年後委託人死亡,不動產仍登記在受託人名下,並沒有發生所有權移轉,自然不會產生土地增值稅;要等信託結束、受託人將土地移轉給委託人以外的歸屬權利人時,才依土地稅法第5條之2課徵,故 (C) 正確。(A) 錯,信託法第8條規定,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死亡而消滅,除非信託行為另有訂定。(B) 錯,他益信託成立時已視為贈與並課過贈與稅,受益權早已屬於受益人,不是委託人的遺產。(D) 錯,證券交易稅只在有價證券買賣時課徵,委託人死亡並未發生買賣。
內容更新:2026-07-27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