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9 期 · No.22

信託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的權利者,信託財產發生收入時,應由何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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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A) 委託人

所得稅法第 3 條之 4 第 4 項規定,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同條第 5 項則就受益人特定但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託利益之權利者,明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應由 (A) 委託人併入其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理由在於委託人既保有隨時改指定受益人的支配權,實質上仍掌握信託利益的最終歸屬,依實質課稅原則應由其負擔稅負。(B) 受託人僅在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時才是納稅義務人。(C) 受益人須在委託人未保留該權利時,才按享有比例課稅。(D) 信託監察人僅負監督職責,不享信託利益。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一節》第 9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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