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相關課稅規定第 9 期 · No.46
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誰是地價稅或田賦的納稅義務人?地價總額的計算又應與何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土地合併計算?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C)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自益信託應以委託人為計算總地價之基準、全部確定他益信託應以受益人為計算總地價之基準
土地稅法第 3 條之 1 規定,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至於地價總額應與誰的土地合併計算,則看信託利益歸屬:受益人為委託人的自益信託,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的土地合併計算;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他益信託,則與「受益人」的土地合併計算,故選 (C)。(A) 一律以受託人合併計算,會讓受託銀行名下信託土地累進到最高稅率,並非法定方式;(B) 把自益與他益的合併對象對調;(D) 歸屬權利人是信託終了後取得剩餘財產之人,存續中並非納稅義務人。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