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18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下列何者可以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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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B) 債權人

(B) 對。信託法第 6 條第 1 項明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此為民法第 244 條詐害債權撤銷權在信託法上的特別規定,目的在防止債務人藉由把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來脫產;同條第 3 項並規定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A) 受託人是受移轉財產的一方,立場與撤銷相反,無撤銷權。(C) 委託人正是脫產行為的行為人,不能自行主張撤銷。(D) 受益人享有信託利益,撤銷對其不利,亦非法定聲請權人。故僅債權人得為之。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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