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26

我國信託法第 21 條及第 53 條分別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信託關係中的何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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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答案:(D) 受託人、信託監察人

(D) 對。信託法第 21 條規定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第 53 條則規定同樣這三類人不得為信託監察人。理由一致:受託人須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管理他人財產、監察人須有能力監督受託人,兩者都要求完整行為能力與財產信用,故設相同的消極資格。(A) 委託人只要有處分財產的行為能力即可,受益人更無資格限制,未成年人常見為受益人。(B) 受託人正確,但受益人並無此限制。(C) 受益人不受限,故不正確。安養信託中高齡客戶即使日後受監護宣告,仍得繼續擔任受益人,只是不能反過來擔任受託人或監察人。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

題目來源:台灣金融研訓院(金研院)受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委託辦理公布之《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資格測驗——第二節》第 10 期官方試題,官方以 PDF 形式公布試題與解答。本站將其整理為結構化網頁並附 AI 白話詳解;答案一律以官方公布之解答為準,如發現疑義,請附本頁網址來信 support@haopass.com,我們會查證更正。 → 前往官方考試頁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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