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重要法規與信託實務第 10 期 · No.19
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將其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其請求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幾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看正解與 AI 白話詳解
正確答案:(B) 2 年
(B) 對。信託法第 35 條禁止受託人將信託財產轉為自有財產或在其上設定、取得權利,違反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依同條第 3 項請求將所得利益歸於信託財產;該歸入權自委託人或受益人知悉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事實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這是短期二年、長期五年的雙軌時效設計。(A) 一年並非本條所定期間。(C) 三年是民法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起算的時效,與此不同。(D) 五年是自事實發生時起算的長期上限,而非自知悉之日起算,不可張冠李戴。
內容更新:2026-07-25 · 答案以官方公布解答為準